南京市軍管會對徐伯璞的判刑決定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决定書
1952年11月4日
此件存南京市公安局。決定書中的程路漢即程鳴漢

被告:徐伯璞,男,四八歲,山東肥城碑亭巷如意里二十一號,在押

犯罪事實:蔣匪持派員・省黨部委員・秘書、政治指導員、教司科長・中訓區黨部委員・華中同學通訊小組長・北京偽博物院顧間・民眾讀物審査委員會委員等・一九二七年任緩遠距持派員時・勾結間匪山・將中共黨員路雨亭、劉志田二同志「強制離」歸化至今下落不明。一九三三年春在正誼中學時・將領導學運的鄭某等六人開除學籍。同年三月二十日勾結偽法官逮捕領導學運的程路漢非刑拷打並判無期徒刑・後程死獄中・與反革命分子葉敝梅勾結盗竊國家古物四十四様・二百八十五件・「三反」中訂立攻守同盟・並經常的祕密集會・散布反動言論・挑接團結動落後・在運動中有計的打擊領導

根據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處徒刑十二年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起算)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四日

主任 粟裕

副主任 唐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