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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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建办规函〔2016〕68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2.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3. 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4. 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1. 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2. 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3. 反映所在地域或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4. 在城市或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5. 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1. 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2. 建筑形体组合或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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