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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富/部乙/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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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富 部乙
引論
篇一 積貯分殊 

民羣肇合,無所用於積貯。積貯者,先事而事,分功交易,所待而後行者也。今其民旦暮之急,所欲甚微,日用所需,皆仰於一己。衣食則獵鮮而皮服,室居則復穴廬幕、倚樹牽蘿,無事於交易,無待於分功,則亦無用其積貯矣,是故初民無積貯。

降而通功易事之俗興,民乃知生事之資於一己者至寡,而仰於儕偶者至多。於是或卽物相貿而爲交易,或取用易中而爲售沽。然是不可以驟至也,必已有其物而後行。欲已有其物,必有所業,欲有所業,其治業之際,必有以養其身力者,非有前積烏以養乎?且其業繁,則所以飭材庀器者,其事亦至纖悉。方其業之未卒,其物之未售,皆有待於積貯之日也。故曰積貯先事而事,否則事無由立,而通功易事之俗雖至今不興可也。

積貯分功,二者相爲用切,而相爲始微。非積貯無以爲分功,亦自有分功而積貯乃富。積者益厚,分者益繁矣。作者之人數不必加多乎前,功分則爲之自疾,而需材必多。所操者簡,新機將出,其爲之愈疾,其需材愈多。故功旣分,欲勞民之無棄時而曠業者,非積貯甚富不能也。廩食之費,卽不必增,其物材之所需者衆矣,况功分利廣,食指必加也哉。蓋食工斂材二費,視分功之疏密而並進矣。故曰相爲用切。然亦食指多而後分功密,故曰相爲始微。

案:人羣分功之事,莫先於分治人與治於人者,故積貯旣興,則或稟之以勤事,或用之以督功,不如是則事不舉。然則謂有積貯而後有分功可,謂有積貯而分功自生不可。嘗見西人經營海外新墾地,往往人工未集,所挾貲財坐食立盡,則莫相督之故也。故國無論古今,但使未實之地過多,田價甚賤,則其勢不能用雇工,欲地利之出而興分功之制者,非用奴工不可。五洲諸國,其始莫不有奴,而南北美洲掠賣黑奴之禁,至十九稘中葉而始效。中國僮奴之制,降及元明不禁漸寡,至於國朝,不少槪見。蓋生齒日蕃,其法無所利,則其俗不待禁而自去也。

爲疾,必由積貯之多,亦積貯旣多而爲之自疾。蓋發貯食功之家,莫不欲循最善之程,出最多之貨,功之可分者莫不分,機之宜庀者莫不庀。而其爲是之量,自視其發貯之厚薄,與所雇手指之多寡以爲程,故國之富者其工業必殷。

案:積貯旣多,爲之自疾,其言稍過。說見前案。

以上所言,聊資發端,粗及積貯功用之大略。後此所論,則積貯爲物之性情,與在國財之徵驗。凡分五篇:首言積貯之所爲分,次究一國見財之體用,次言財利生耗之大原,次指貣貸相通之公理,而以母財異用之效終焉。總是五篇,以冀於儲畜蓋藏之道,物產生耗之端,粗有發明云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