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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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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又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16 日
制定96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1 日公布
1.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
中華民國 81 年 9 月 18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3 日公布
2.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0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2 年 11 月 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3 年 9 月 13 日
修正第66條
中華民國 83 年 9 月 16 日公布
3.總統 (83) 華總 (一) 義字第 5545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3 年 9 月 1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4 日
修正第66條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9 日公布
4.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1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2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定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2 日
修正第68條
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30 日公布
5.總統 (85) 華總 (一) 義字第 85001901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5 年 9 月 18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 (85) 台法字第 28201 號令定自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增訂第26之1, 28之1, 67之1, 75之1, 95之1條
修正第5, 10, 11, 15至18, 20, 27, 32, 35, 67, 74, 79, 80, 83, 85, 86, 88, 96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14 日公布
6.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09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5~18、20、27、32、35、67、74、79、80、83、85、86、88、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67-1、75-1、9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法字第 26660 號令發布該次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5 日
修正第2, 16, 21條
增訂第17之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
7.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2 月 2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 (90) 台法字第 005737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 日
修正第24, 35, 6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公布
8.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590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5、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91) 院臺秘字第 0910029324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
修正全文132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70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9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69517號令
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95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9條
第9條定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50046979號令
發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9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1026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38, 92條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5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09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6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70027042號令
發布第 38、92 條定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9 日
修正第17至18, 57, 67條
刪除第12條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17-1、18、57、67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4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29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公布
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0561號令
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8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36140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22條
刪除第22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34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刪除第 2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3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90050859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增訂第80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令
增訂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08895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 37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81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
第 67-1 條第 1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
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8 條第 3 項、第 6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
第 11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
第 18 條第 2 項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修正第80之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公布
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2765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增訂第18之1, 18之2, 87之1條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布
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8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34260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
第 80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
第 3 條之 1、第 4 條第 2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項、第 4 條之 1 第 2 項、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項、第5 條之 1、第 5 條之 2、第 9 條第 4 項、第 33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 款、第 5 項、第 6 項、第 3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4 條第 3 項、第 4 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修正第93之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
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13875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5之3條
修正第27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1 日公布
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34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增訂第 5-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3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180281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增訂第9之3條
修正第9, 9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4 日公布
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46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91 條條文;並增訂第 9-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26109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修正第9, 40之1, 91, 93之1, 93之2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公布
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0-1、91、93-1、9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
發布第 40-1、93-1、93-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號令
發布第 9、91 條,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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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台灣海峽兩岸關係
中華民國81年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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