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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昌明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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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昌明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82)沪检分诉字第61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被告人叶昌明,男,三十八岁,上海市嘉定县人。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市总工会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査终结,移送本院审査起诉。

经本院审査确认:被告人叶昌明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叶昌明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等人制造的“安亭事件”,诬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动夺取上海市领导权。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冤案,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一九七六年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应江青一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叶昌明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叶昌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九日,叶昌明和王洪文、潘国平、陈阿大、黄金海等人,经过密谋策划,召开大会,诬陷中共上海市委“把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造成了解放十七年来空前未有的白色恐怖”,提出“我们要夺权",煽动夺上海市领导权。十一月十日,王洪文、潘国平聚众扰乱上海车站,安亭车站,阻拦列车,破坏交通运输,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三十二小时。当天,叶昌明赶往安亭车站,积极进行反革命煽动,参与制造动乱。

二、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叶昌明和陈阿大、戴立清、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七月二十九日,叶昌明参与策划制定了行动方案。为了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叶昌明和陈阿大、戴立清、张宝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绑架、关押群众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关押达八年之久。八月四日,叶昌明和王秀珍在秘密指挥点,负责联络指挥。他们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这次事件,关押和伤残群众六百五十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叶昌明诬陷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干部浦伋“争夺工大领导权”,致浦遭到严重迫害。

三、一九七六年,叶昌明策应江青一伙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同年四月,叶昌明在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大党阀、大野心家”,“网罗叛徒、反革命、不肯改悔的走资派,组织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煽动打倒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当晚,叶昌明参加了王秀珍在二号指挥点(市民兵指挥部)召集的策动武装叛乱会议,和王秀珍、陈阿大、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划,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派人监视部队动态,轻工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交部队,留作武装叛乱用。会上,叶昌明诬陷党中央粉碎“四人帮”是“右派宫廷政变”,主张“发动工厂工人罢工”,决心要与党中央“对着干”。九日,叶昌明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检査“民兵”的枪支、弹药,部署"民兵”加强值班。

十二日下午,叶昌明和陈阿大、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决定,由黄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十二日晚,叶昌明参加了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召集的会议,继续密谋武装叛乱,共同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准备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会上,叶昌明再次提出要“对着干”。十月十三日凌晨,叶昌明和陈阿大又在市总工会和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密谋决定,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中午,叶昌明和黄金海、马振龙等人,共同审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二十一条。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叶昌明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和群众的检举、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获的书证、物证,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叶昌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三宝

华关根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为被告人叶昌明辩护的辩护词(略)

律师 石钟祥 傅玄杰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82)沪中刑字第373号
本作品收錄於《历史的审判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陈三宝、华关根。

被告人:叶昌明,男,现年三十八岁,汉族,上海市嘉定县人。原是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市总工会副主任。家住本市东安四村二十六号四十四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石钟样、傅玄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二十七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叶昌明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査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徐景贤、王秀珍策动武装叛乱。十月八日深夜,叶昌明伙同陈阿大、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参与王秀珍策划的武装叛乱活动,共谋设立秘密指挥点,策划轻工业系统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上交部队以及监视部队动向,公然提出上街游行、罢工等。九日,叶昌明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检査“民兵”枪支弹药,指使加强值班,为武装叛乱作准备。十二日,叶昌明伙同陈阿大召集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叶昌明决定由戴立清、黄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分别负责、设置秘密联络点,指使戴立清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当晚,叶昌明参与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进一步策划武装叛乱活动;深夜,又紧急召集市总工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反革命煽动。十三日,叶昌明伙同陈阿大等又在市总工会策划,决定立即召集区、县、局工会负责人会议,再次进行反革命煽动,并指使他们将煽动的内容立即传到基层工会,还亲自审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叶昌明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为首策划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大规模武斗,造成严重后果。一九七四年一月,叶昌明对上海市业余工业大学干部浦伋进行非法监禁,致使浦伋遭受严重迫害。

一九七六年四月,被告人叶昌明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策划召开的全市万人大会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组织还乡团”、“进行反攻倒算”,并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等,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叶昌明亦供认不讳。

本庭确认:被告人叶昌明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叶昌明犯有积极参与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叶昌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陆效良

人民陪审员 夏爵一

人民陪审员 曹玫玖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肇邦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