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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申办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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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在
国外与外国人结婚申办有关证明事的复函

司公字〔88〕第79号
1988年9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来函悉。

  关于留学人员吕鑫在瑞士为与瑞士人莫妮结婚而向我公证机关申办出生证明及未婚证明事,经与国家教委外事局研究认为,总的原则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后,有回国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因此对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为与外国人结婚而申办有关证明时,应先向派出单位提交按规定学成回国服务的书面保证,派出单位再向公证处出具意见书。公证机关视保证书和派出单位意见为其办理在国外结婚所需的有关公证证明。

  吕鑫系科学院自行选派的单位公派留学生,他的有关问题须请科学院提出意见。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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