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部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 史良
1952年8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报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八次政务会议批准)
1952年8月23日人民日報頭版刊載

周总理:

我们趁“三反”运动之后,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下,由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组织了四个视察组,于五月中分往华东、中南、东北、西北及华北山西、平原等地,着重视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况,历时月余,搜集材料很多。与此同时,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于六月十六日又会同中央教育部和人事部在京召开了政法干部训练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大行政区司法部长、副部长等;各大行政区民政部、人事部和华东、中南两区的教育部亦派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干部的补充、训练问题。兹将目前司法工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意见,综合报告如下:

两年多来,各地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很有成绩的。各级人民法院在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革命秩序、保卫人民的权益的任务上,也作了不少工作,在迭次伟大的群众运动中,一般是起了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中多数干部在工作上是努力的、并有成绩的,有些法院保持并提高了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纯洁性,因而也创造了一些人民司法工作经验。但在“三反”运动中,暴露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存在着严重的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现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干部共约二万八千人,其中有旧司法人员约六千名,约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二,他们大部分充任审判工作;特别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旧司法人员更占多数。例如上海市人民法院一〇四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八〇名;天津市人民法院一二〇名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九七名;沈阳市八个区人民法院共二十六个审判员中有旧司法人员二十三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审判员十六人中有旧司法人员十三名。至于有些解放较晚的地区,有些人民法院则基本上仍是旧的。根据三大运动中,特别在此次“三反”运动中揭露的事实,说明旧司法人员的情况是极为复杂与严重的。除其中有一部分经过两年多来的教育和工作的锻炼,确有所改造和进步者外,多数是很少进步的,甚至有些还是反动的。例如武汉市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法院及广西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旧司法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共占旧司法人员百分之六十四。太原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中的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占旧司法人员百分之八十三。这样,在我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中形成了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严重不纯。其次,有一部分是贪赃枉法分子。据上海、南京、杭州三个市法院和苏南全区统计,在法院系统的贪污分子中有百分之五九·五二是旧司法人员,而在全体旧司法人员中有百分之五〇·〇九有贪污行为。其罪行计有:包庇反革命分子,包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宽纵罪犯,欺诈群众,吸毒贩毒,奸淫妇女等。国民党法院贪赃枉法的丑恶作风,被这批人带进人民法院来了,在人民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再次,旧司法人员中很多存在着严重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在处理案件中,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敌我不分,按旧法判案,推拖作风,因而办案中不断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中有些老干部在思想上被旧司法人员、旧法观点所俘掳与侵蚀,甚而堕落蜕化,如平原省温县人民法院前院长王高升、审判员杨文治,贪赃枉法、堕落蜕化,即是其中最严重的,业已依法处决。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负责人阶级立场模糊,旧法观点浓厚,对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和旧法观点的危害性,毫无警觉。甚至有一法院竟使一个反革命分子作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总结,以一个有三个老婆的旧司法人员主持宣传婚姻法。还有一些人民法院的老干部虽自己并未学过旧法,但对人民司法建设有很大的盲目性,误以为旧司法人员是“专家”、“懂业务”,甚至要他们带徒弟,号召青年干部向他们学习,过高地估计这些旧司法人员的作用。加以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领导不够,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的领导,有些抓得不紧,致目前有很多人民法院还未获得改造,还不能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

由于上述情况,致使不少人民法院在历次的群众运动中,未能积极地为国家的中心政治任务服务,孤立办案,脱离群众,以致年年清案,年年积案。因此,群众不满,特别是对那些腐烂不堪的旧法观点和作风占主导的人民法院,群众已有愤怨,甚至指责为“伪法院”,有的说是“共产党法院,国民党掌握”。这可见群众要求司法改革是如何的迫切了。

因此,随着“三反”运动的巩固和深入,目前提出彻底改造与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方针,是必要的、适时的。为着贯彻这一方针,使各级人民法院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与提高纯洁性,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自上而下地首先把一些已经堕落蜕化、作风恶劣或坚持旧法观点不改的负责干部加以调整和处理。同时,把旧司法人员中的坏分子从司法部门中清除出去。原则上,旧司法人员未经彻底改造和严格考验者,不得作审判工作。在处理时,应本严肃与慎重的态度分别对待。对于少数反革命分子和贪赃枉法分子,应依法惩处;对于恶习甚深不堪改造者,应坚决调出人民法院而另给以其他工作和生活出路;对于那些尚有教育改造可能者,应给以训练、转业或改作人民法院中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对于那些在思想上和工作上都表现较好的进步分子,可继续留用,但其中如系旧审判、检察人员被继续留用者,原则上调离原工作地点工作为宜。至于原在旧法院中工作之地下革命工作人员和参加过革命斗争与民主运动的革命人士,当然不应当作旧司法人员看待。其次,对于仅学过旧法而未参加旧司法工作者,也不应与旧司法人员同样看待。

二、必须给各级人民法院补充必要干部,应请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调配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任骨干,特别注意从现有司法干部中,放手提拔那些在“三反”“五反”运动和以往工作中证明了立场坚定、工作努力的积极分子到各种重要岗位上来;其次,在各种人民法庭的干部中,从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中,从工、农、青、妇等人民团体中,输送一批优秀分子来充实与加强人民法院。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这一国家机器,干部调配应本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为了训练干部,除请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稍加扩充外,各大行政区有尽速筹设政法干部学校并各省(市)继续举办司法人员训练班的必要,借以及时训练一批干部,补充各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缺额。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彻底改造与整顿,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它不单是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的调整问题,而且是一个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残余的问题。因此,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动员群众,从上而下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个反旧法观点和改革整个司法机关的运动。同时,应认真总结人民法院经验,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丰富经验,以改进人民法院的工作和制度;应系统地进行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教育群众,这样才能使各级人民司法机关真正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之一。

以上意见,请予审核指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