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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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 司发通〔2017〕80号 2017年7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司法厅(局):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
一、扩大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由现在的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扩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
二、开放台湾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以联营方式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允许已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且该代表机构成立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其代表机构所在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
三、允许大陆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开展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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