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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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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沿革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廢止命令
廢止,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名稱及全文,於翌日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司法院(37)憲院參字第 43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
  2.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政府遷台後大法官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41)處臺(秘)二字第 5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15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司法院院台大一字第1070017647號令發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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