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编辑]
釋字第 46 號
解釋日期[编辑]
民國 44年5月9日
解釋爭點[编辑]
公營事業所得額以徵收機關核定或審計部審定為準?
資料來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0 頁
解釋文[编辑]
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相關法條[编辑]
所得稅法 第 19 條 ( 39.06.21 )
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17 條 ( 3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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