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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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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標法第一條第二項對於商標所用文字,祇謂須特別顯著并指定所施顏色,足見商標法上之文字,僅指其所表現之形體,并不包括讀音在內,徵之同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亦皆指示形體,與讀音無涉,其義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