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總則 第 986 條 ( 18.05.23 ) |
來函所引現行律例嫁與姦夫者,婦人仍離異等語,顯與第二次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相牴觸,依照男女平等原則,凡夫妻一造與人通姦均得為請求離異之原因,至離異以後則結婚、離婚絕對自由,自無不得與相姦者結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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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6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總則 第 986 條 ( 18.05.23 ) |
來函所引現行律例嫁與姦夫者,婦人仍離異等語,顯與第二次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相牴觸,依照男女平等原則,凡夫妻一造與人通姦均得為請求離異之原因,至離異以後則結婚、離婚絕對自由,自無不得與相姦者結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