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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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9 頁 | |
按該會組織大綱第三條所謂繼續居住一年以上,係指現在仍住該地,追溯以前繼續居住已達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雖在該市居住,曾登記為公民,然現在既屬行蹤無定,并無繼續居住之事實,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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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9 頁 | |
按該會組織大綱第三條所謂繼續居住一年以上,係指現在仍住該地,追溯以前繼續居住已達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雖在該市居住,曾登記為公民,然現在既屬行蹤無定,并無繼續居住之事實,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