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0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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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0 頁 | |
工會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各種事業,依立法院之決議釋之,不以國家辦理為限,而鹽業又與公用有關,則鹽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依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即應以鹽務官署為其主管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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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3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0 頁 | |
工會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各種事業,依立法院之決議釋之,不以國家辦理為限,而鹽業又與公用有關,則鹽業工人所組織之工會,依工會法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即應以鹽務官署為其主管官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