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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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15 頁 | |
(一)依原代電所述情形,再訴願當事人僅得於奉到命令後,依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主管官署提起再訴願,倘該上級官署命令係屬違法處分,仍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對該命令另行提起訴願。
(二)聲明保留不變期間於法無據,但不可謂非聲明不服之表示,若此表示係在上述期間內,即可視為已有再訴願之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