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6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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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1 頁 | |
子、丑兩罪如確有方法結果關係,雖子罪未經檢察官起訴,然丑罪已經起訴,第二審自得併予審判,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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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1 頁 | |
子、丑兩罪如確有方法結果關係,雖子罪未經檢察官起訴,然丑罪已經起訴,第二審自得併予審判,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