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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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9 頁 | |
法院認案件應屬軍事機關裁判,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六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未為判決,僅以批示移送軍事機關,即非合法,自不發生移送之效力。原告訴人於該軍事機關解散後,因其尚未裁判向原法院聲請受理,原法院應以職權調查,如果該案確屬於軍事裁判之範圍,仍應依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否則即應繼續受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