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8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認案件應屬軍事機關裁判,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八條第六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未為判決,僅以批示移送軍事機關,即非合法,自不發生移送之效力。原告訴人於該軍事機關解散後,因其尚未裁判向原法院聲請受理,原法院應以職權調查,如果該案確屬於軍事裁判之範圍,仍應依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否則即應繼續受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