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憲兵隊長官應以中級以上直接有指揮命令部隊權之長官為限,如無直接指揮命令部隊權之輔助官,不問階級如何,應仍以憲兵官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