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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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767 條 ( 19.12.26 ) |
人民誤以官產為私產,出價買受,經主管官廳查悉,飭令繳價承領,原買人自應遵繳,方得執業。至其所受損害,祇能向原賣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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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767 條 ( 19.12.26 ) |
人民誤以官產為私產,出價買受,經主管官廳查悉,飭令繳價承領,原買人自應遵繳,方得執業。至其所受損害,祇能向原賣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