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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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0 頁 | |
候補黨委如依黨章執行職務,雖係公務員,但命其從役逮捕非現行犯人,非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等情形,應依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三百十六條處斷,不適用第一百四十條加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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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0 頁 | |
候補黨委如依黨章執行職務,雖係公務員,但命其從役逮捕非現行犯人,非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等情形,應依刑法第四十三條、第三百十六條處斷,不適用第一百四十條加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