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4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8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應依試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向受訴法院聲請繼續審判,業經本院解釋有案 (參閱院字第八四三號第八七三號解釋)。

  (二)法院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命應行登記之人為登記,此項命令係屬行政命令性質,受命令人若抗不遵行,得斟酌情形,依行政執行法而行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