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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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5 頁 | |
案件已繫屬於第二審,對於第二審之審判及其他檢察官職權上應為之行為,即由第二審法院檢察官擔當,至應否上訴,亦應由第二審法院檢察官辦理,第一審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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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5 頁 | |
案件已繫屬於第二審,對於第二審之審判及其他檢察官職權上應為之行為,即由第二審法院檢察官擔當,至應否上訴,亦應由第二審法院檢察官辦理,第一審檢察官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