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1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0 頁 | |
工商同業工會委員改選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足被選名額,又因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限制,其各家之經理人或主體人皆僅有一人,不能另行推派代表時在現行法令上尚無救濟方法。
←司法院院字第11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0 頁 | |
工商同業工會委員改選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足被選名額,又因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限制,其各家之經理人或主體人皆僅有一人,不能另行推派代表時在現行法令上尚無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