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7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工會委員改選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足被選名額,又因工商同業公會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之限制,其各家之經理人或主體人皆僅有一人,不能另行推派代表時在現行法令上尚無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