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1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3 頁 | |
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經軍法會審判決確定,在執行中復犯刑法之罪後,之犯罪及發覺,既均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犯罪人若在陸軍監獄執行,應由該監獄送交法院審判,果已經法院確定判決科刑,除死刑外,應於前罪在陸軍監獄執行完畢後,再由法院檢察官就後罪之刑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