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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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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一審併合論罪之案件,經被告全部提起上訴後,而第二審法院即將原判決全部撤銷,縱令其主文僅就其中之一部分諭知罪刑,其他部分并未於主文內明白宣示,但該判決理由內,既明認其他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自屬已經裁判,而與漏判之情形有異,迨判決確定後,如發見違法,祇能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不得請求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