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5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8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人民向郵局購票匯款,付款時如未照章索取匯票,該款縱被郵政分局長攜逃,亦僅得向該分局長求償,依郵政章程第二百七十八條後段規定,郵局自可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