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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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4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9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6、867 條 ( 19.12.26 ) |
不動產登記制度未施行之區域,所設定之抵押權,既應發生物權效力,則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及第八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縱令後之抵押權人或典買權人,不知先已有抵押權之設定(即善意無過失),而先之抵押權仍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