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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7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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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婚約訂定後,當事人之一方再與他人訂定婚約,不問任何名義,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他方均得解除婚約,不能對於他人間所訂定之婚約而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