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1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所在不明,將傳票用公示送達,係屬合法傳喚,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第二審得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