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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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2、315 條 ( 24.01.01 )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其以言詞向檢察官,聲請移送自訴,自非合法,但如具有自訴狀,并經檢察官移送法院,即應依法受理,不得認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