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4 頁 | |
第三審法院對於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不得上訴之上訴,不予駁回,反將該案發回更審,既與當時法律明文牴觸,即非法律上之判斷,更審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參照院字第九三一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74 頁 | |
第三審法院對於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不得上訴之上訴,不予駁回,反將該案發回更審,既與當時法律明文牴觸,即非法律上之判斷,更審法院自不受其拘束。 (參照院字第九三一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