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6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5、38 條 ( 21.09.27 ) |
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得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者,以該條第一項所定情形為限,同法第三十五條,係規定當事人間之和解,對於和解條件有不履行者,自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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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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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5、38 條 ( 21.09.27 ) |
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得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者,以該條第一項所定情形為限,同法第三十五條,係規定當事人間之和解,對於和解條件有不履行者,自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