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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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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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法院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其折算標準,無庸就執行有無困難預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