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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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自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撤回自訴時,應由書記官依同條第三項,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毋庸加以裁判。

  (二)自訴案件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而自訴人狀請將其自訴撤回,顯屬違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