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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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8 條 ( 19.12.26 ) |
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須法律無規定者,始適用習慣,解除契約,按照同法第二五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如新校長對於教員未經表示解約,則雖有以不另發聘書為默示解約之習慣,亦不生解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