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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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
毛硝、火硝及硫磺,雖足供製造軍火之原料,但未經配合以前,均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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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
毛硝、火硝及硫磺,雖足供製造軍火之原料,但未經配合以前,均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