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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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99、243、295、312、318、336、359 條 ( 24.01.01 ) |
商號無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及刑事訴訟行為能力,第一審誤以商號為刑事被告,判處罪刑,其判決為無效,無刑事訴訟行為能力之商號,對於無效判決而上訴,其程序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再此類駁回上訴之案件,既涉及原判無效之問題,務須於判決書內敘述明白,以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