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46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4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聯合會,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僅有準用之規定,則聯合會代表之選派方法及額數,應如何準用,須就事實上斟酌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