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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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救濟院院長、副院長及各所主任暨所屬職員,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無論有無俸給,均得認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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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5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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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救濟院院長、副院長及各所主任暨所屬職員,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無論有無俸給,均得認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