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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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8 頁 | |
擄人勒贖與行劫,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中分別規定,可知擄人勒贖之行為,不包括於行劫範圍之內,於擄人勒贖時故意殺死非被擄人,除擄人勒贖應依懲治綁匪條例第一條適用第二條之規定處罰外,其殺人行為,祗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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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28 頁 | |
擄人勒贖與行劫,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各款中分別規定,可知擄人勒贖之行為,不包括於行劫範圍之內,於擄人勒贖時故意殺死非被擄人,除擄人勒贖應依懲治綁匪條例第一條適用第二條之規定處罰外,其殺人行為,祗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