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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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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19、82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丙就與甲、乙共有之房地,未得甲、乙同意。私擅設定抵押權,無論該房地曾否為所有權保存登記,其抵押行為均不能有效,惟該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丙雖得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處分其應有部分,但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