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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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13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24.02.01 ) |
甲、乙、丙三人分別對丁起訴請求確認丁為戊商號之股東,其訴訟標的雖相同,而兩造之當事人并不同一,故甲、乙兩案之確定判決,雖經認丁非戊號股東,但與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不合,丁對丙案之確定判決,自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