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5 頁 | |
按修正武漢臨時商事法庭條例第一條所謂商人及債權、債務云者,係指現金集中前均為商人因商行為而成立之債權、債務而言,與普通債務應屬於法院受理者毫不牽混。至第五條既明言法院審判,尚未終結應行移送,其已經裁判之案件自不在內,更不生裁判有效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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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5 頁 | |
按修正武漢臨時商事法庭條例第一條所謂商人及債權、債務云者,係指現金集中前均為商人因商行為而成立之債權、債務而言,與普通債務應屬於法院受理者毫不牽混。至第五條既明言法院審判,尚未終結應行移送,其已經裁判之案件自不在內,更不生裁判有效與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