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5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87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 24.02.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4、507 條 ( 24.01.01 ) |
(一)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於民事庭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被告人在逃亡中,其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有可以撤銷之情形時,民事庭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予以撤銷。
(二)來問所稱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無論上級法院之裁定有無錯誤,在該裁定未經依法廢棄以前,下級法院自應受其拘束。
(三)生前贈與,并無特留分之規定,自不受此限制。
聲請書
附山東高等法院原呈
案據威海地方法院院長瞿鴻疇呈稱。查訴訟程序中止間。依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規定。法院及當事人間。雖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然設有某甲因殺人案在第二審審理中越獄潛逃。二審法院遂停止審判。并將被害人之附帶民訴移送民庭。民庭受理後。復以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為理由。裁定中止訴訟程序。其後乙對該裁定一再抗告。亦經三審駁回。惟該民事訴訟是否必俟某甲獲案判決。確定後始能進行。有甲、乙二說。甲說、謂民事訴訟程序。既經三審裁判確定中止。依據上開法條。法院當然須俟某甲獲案判決確定後始能進行。乙說、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原得就其牽涉之程度而為斟酌。并非必予中止訴訟程序。若刑事訴訟有不能開始或不能續行之情形。更不待論。應撤銷其裁定。不必俟某甲獲案後始再進行。以上兩說。各執一詞。究以何說為是。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後。依司法院院字第九九五號解釋。其管轄與刑事同。設有被害人在舊刑訴法施行期內。就地方管轄之案件。第二審提起附帶民訴。經二審法院刑庭移送民庭。而民庭復作為第一審法院管轄之地方案件。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將案移送第一審法院民庭審判。第一審法院是否應受該裁定之拘束。如不受拘束時。應否將該案送還第二審法院管轄。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原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生前贈與。是否亦受特留分之限制。均不無疑義。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轉呈解釋示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事關解釋法律。理合呈請鈞院鑒核。俯賜解釋。以便飭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山東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長吳貞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