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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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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67、70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自己之名或堂名,附入股本於合夥內者,與附股於他合夥人之股內而為隱名合夥者不同,不問其有無執行合夥事務,均為出名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