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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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67、700 條 ( 19.12.26 ) |
以自己之名或堂名,附入股本於合夥內者,與附股於他合夥人之股內而為隱名合夥者不同,不問其有無執行合夥事務,均為出名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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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67、700 條 ( 19.12.26 ) |
以自己之名或堂名,附入股本於合夥內者,與附股於他合夥人之股內而為隱名合夥者不同,不問其有無執行合夥事務,均為出名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