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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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 |
(一)被處有期徒刑,正在緩刑期內,仍得當選為商會或同業公會委員。
(二)商會及同業公會之委員,雖在緩刑期內,但既已受刑之宣告,如經會員大會認為有重大不正當之行為,亦得議決令其退職。至候補委員,除別有關於委員之解任原因外,仍不得停止其遞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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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 |
(一)被處有期徒刑,正在緩刑期內,仍得當選為商會或同業公會委員。
(二)商會及同業公會之委員,雖在緩刑期內,但既已受刑之宣告,如經會員大會認為有重大不正當之行為,亦得議決令其退職。至候補委員,除別有關於委員之解任原因外,仍不得停止其遞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