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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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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被處有期徒刑,正在緩刑期內,仍得當選為商會或同業公會委員。

  (二)商會及同業公會之委員,雖在緩刑期內,但既已受刑之宣告,如經會員大會認為有重大不正當之行為,亦得議決令其退職。至候補委員,除別有關於委員之解任原因外,仍不得停止其遞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