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5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遺囑係要式行為,民法第一零九三條既定明以遺囑指定監察人,則其遺囑之方式,自應與同法繼承編第三章第二節所定相合,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