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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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5 條 ( 24.01.01 ) |
告訴人聲請再議,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檢察官駁回後,縱再補提理由,亦不發生聲請再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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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5 條 ( 24.01.01 ) |
告訴人聲請再議,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於接受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檢察官駁回後,縱再補提理由,亦不發生聲請再議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