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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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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0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問所稱田面權,既係由佃戶承墾生田而來,其承佃納租及得將權利讓與他人各情形,與民法第八四二條所定永佃權之性質相當,自可依聲請以永佃權登記,至保有田底權之地主,本為土地所有人,當然以所有權登記。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案據江蘇省政府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地字第八號呈稱。據省地政局案呈啟東縣地政局呈稱。查啟東土地有買價地與崇劃地之分。前者為一人完全所有。面積甚少。後者分底面兩項權利。各有所屬。佔全縣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面權設定由於佃戶承墾生田。除投施墾本外。復須繳納鉅額頂首。頂首與墾本併稱田面價。佃戶取得田面權。力田約租移轉買賣。轉佃造屋得自由處置。業主保留田底權收租完糧由來已久。江蘇各縣因不乏其例。惟以耕地缺乏。面價因供求關係移轉頻繁而益漲。底價因時勢(如十七、八年時之匪患。二十二、三年時之水旱歉收及田賦增加等。)惟演而益跌。現時底面價比率自六倍至十倍不等。遠出其他有面權設定縣分之上。查現行法對於面權之位置。尚無明文規定。土地法上應行登記之土地權利。祇所有權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六種。底面權既已成為業佃對於同一土地所有權同時享受之各別權利。本身均似為所有權之一部。面權如亦為所有權。則應與底權同時合併登記。否則居附帶登記地位。俟辦理他項權利時。再行登記。本局土地登記開辦在即。因鑒於面權實際地位重要權利澎大。又因底面價比率較之其他縣分相差懸殊。暨以省頒各項辦理登記章則多適於辦理普通業主聲請登記之用。是否應仿有面權設定之登記縣分。先辦所有權登記。而列面權為他項權利附帶登記之處。未敢決定。理合呈請鑒核示遵等情。查一起地劃分為田底權田面權。係屬地方相沿之舊習慣。本省如常熟吳縣無錫等縣分。均有同樣情形。且其田面之價值。每有高於田底者。故權利之重要。并不亞於田底所有權。現在各該縣地政局。開辦土地登記。對於此項田面權以現行法并無明文規定。究應以何種權利予以登記。每苦無所適從。事關設定權利。本府未便擅定。據呈前情。理合呈請鑒核示遵等情。據此。查物權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為民法第七五七條所明定。而依土地法第三三條之規定。應行登記之土地權利為所有權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六種。此件據稱佃戶取得田面權。業主保留田底權。所謂田面權。是否與永佃權之性質相當。田底權是否與所有權之性質相當。以及究應認為何種權利而予以登記。核與土地法關於登記部分之適用。不無疑義。茲據前情。除指令外。相應咨請貴院解釋見復。以便飭遵。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