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1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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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28 條 ( 19.12.26 ) |
合族公同共有之祀產,因管理人之侵蝕,而請求清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關於權利行使之規定,苟非另有約定或慣例,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僅由族中一、二人自行起訴,即難謂當事人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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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6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28 條 ( 19.12.26 ) |
合族公同共有之祀產,因管理人之侵蝕,而請求清算,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關於權利行使之規定,苟非另有約定或慣例,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僅由族中一、二人自行起訴,即難謂當事人為適格。